在孔门弟子中,公冶长和南容相当特殊。两人与孔子既有师生关系,也有姻亲关系:孔子将女儿嫁给公冶长,另将其侄女许配给南容。如果特别就公冶长其人其事观,再细究孔子何以中意并安心将爱女交托公冶长,成就一桩婚姻美事,便会发现,孔子除了有超乎世俗眼目的知人睿识,更对人格德行与婚姻的价值意义有其卓绝而通达的独见。
《论语·公冶长》说孔子提到公治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虽在缧绁之中”,相当于今语所谓“身陷囹圄”,意指牢狱之灾。平心而论,即便是现代讲求婚恋自由的社会,父母或长辈以至舆论的标准,仍难真正接纳一位曾遭受判刑罪罚的女婿,也不大可能对其过往背景全无疑虑。
孔子观人论事,不以他人言论与“主流标准”为唯一法式,而是别有更全面而通达的考量。《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言:“为人能忍耻,孔子以女妻之。”由“为人能忍耻”,便可推测,公冶长应有相当坚实的心志与德养。
无论从长辈觅婿还是女子择夫的立场,最应关切的,当是其人格是否正直,能否存心良善,审辨为事的后果,并顾及妻儿家庭之安危,不因自己怀恨或私怨轻易得罪他人或树敌,以至于旁生不必要之事端牵连亲属。就这角度看,公冶长平时自修与待人处物的行止,当是为孔子所认可与信任的。
孔子之所以谓公冶长“非其罪也”,或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涉及执法者断案与量刑时的心态。孔子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律法之严明与公正,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关键;然而,律法是否能够合理施行,用刑是否合乎法则,取决于断案者的良心与操守。从另一方面看,公冶长之狱刑属无妄之祸甚至诬罔,孔子却仍愿选择将爱女托付终身,个中因缘固难臆测,但笔者认为,公冶长的秀异人格与承当气魄,应极受孔子赏识与认许。换言之,孔子择婿,并非从家世财力、过往背景、社会声望,或基于似是而非的表象观察与既定成见,而是本于为人与为事之操守,面对顺逆境遇之能力,面对成家责任之态度,综合上述面向作为其标准。即便置于今日,孔子的深识弘见,仍值吾辈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