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重典治市场

清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历代皇帝还是很重视消费者的权益的。

欺行霸市要严惩

顺治年间,京西有个叫刘长龄的煤商,因独揽阜成门外的煤市,人送外号“黑五爷”。他还真对得起这个诨名,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将门头沟一带“驼户”运来的煤炭强行低价收购,然后高价售出,不从者要么被轰走,要么遭打杀。欺行霸市,无法无天,但一些官员还与他“投刺会饮”,从中得利。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将刘长龄的罪行上奏顺治,顺治大怒,命郑亲王督办此案。不久,刘长龄被捉拿问罪,并被斩首于菜市口,其党羽数十人分别领刑。与此案有牵连的多名官员有的被革职,有的被充军,为刘长龄充当“保护伞”的兵科给事中被斩首。

缺斤短两要封店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每隔两三天,都会对市场上的斛、斗、秤、尺进行一次校勘,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16两,变成了一斤为13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做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随后掌柜被羁押,杖责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制假售假施重刑

据传,康熙年间,南城兵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店铺,在销售商品时要与购买者立下合约,店铺要承诺买回后五天内发现问题的,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孝圣皇太后六十大寿,满朝文武大臣到处搜寻奇珍异宝以做寿礼。有位大臣买了一个宣德年间的如意宝瓶,准备进贡给太后,当晚有位专家朋友到访,于是请专家给刚买的宝瓶掌掌眼。来人仔细看过之后断言,此物绝非宣德年所造,是赝品。该大臣听了,怒气顿生,第二天便找到卖家。掌柜自知理亏,退了钱款,但买者不依不饶,要问他的罪。掌柜一个劲儿求饶,付了一千两银票,算是赔罪,而那宝瓶也让买主给砸了,以免卖家再拿去坑人。

清朝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予以重惩。《大清律例·比引律条》除了规定“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外,又规定,凡出售变质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绝不宽饶。

清代猪市(今称东四西大街)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铺,他们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据传道光年间,猪市东口的王氏猪肉铺竟然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被报到兵马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肉铺老板即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

商品须明码标价

据《前门大栅栏史话》记载: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京城大雪,多日不止,漕运及陆运均受阻,多家米庄、米面行几近断货,为此一些商户哄抬粮价,于是有人到兵马司投诉。兵马司派人巡查,不到半日就查出二十多家粮店私涨粮价,随即上报。第二天,这些粮店、米庄有的被罚银,有的被封门。其中一家名为“宝成号”的米庄,私下里囤积大米百余石(约一万二千斤),以高价出售,被查出后全部充公,掌柜的被杖打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