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宁权(2)

安宁权至少包含以下3类权利类型。

第一类,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主要是住宅安宁权。住宅既是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格权。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住宅作为自然人修养身心的物理空间,更注重的是物权保护或财产权保护,以及这种物的“外壳”所包裹的一切可能的其他权利。

在传统文化中,“家”首先关注的就是不动产的财产属性,“宀”代表的是房子,“豕”指房子里面驯养的猪,意味着财富;“户”本义是半扇门,以示产权的独立性,后来在家户制中由物理的产权区隔空间演化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内代表亲情的身份连接,对外代表独立自治体。但发展到后来,住宅又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代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识别。所以,我国古代又产生了两个字:一个是“室”,一个是“房”。室位于家里最中心、最隐秘的区域,是家主及其配偶的居住地,所以成年男性,父母都要为其“授室”,也就是成家的意思,他的妻子就是“正室”;其他后进的女性就只能在室的旁边居住,这就是所谓的“房”,所以古时候叫“偏房”。再后来,文明不断进步,住宅还具有了人格属性,是自然人安身立命、休养生息的物理空间,所以有了“宅”字。“宅”的本义是双手托梁架屋,后来演化为托付身心之地,自然就和人格权息息相关了。所以,自周秦以来,法律都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但客观上也保护了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为核心的人格权。

第二类,虚拟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生活安宁权,主要是指自我空间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受他人窥伺、干预、侵扰的权利。在网络时代,空间的虚拟程度越来越高,蹭网问题不算严重,但要是侵入邻家网络空间,收集、传输邻家信息,那就是非法侵入、侵扰;垃圾短信、“呼死你”等信息污染也属于非法侵扰。

第三类,心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精神安宁权。当代侵权法已经充分意识到,合理隐私期待保护的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物理空间,还应保护个人心理和精神的安宁。

现实生活中,安宁权的侵权模式可分为如下3种:

第一种,非法侵入,既包括突破物理区隔,比如通过门窗、栅栏等外在隐私屏障进入他人自主空间,也包括通过偷窥、窃听、监控等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私人空间,刺探、收集、了解别人不愿为公众所知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第二种,不当侵扰,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称其为不可量物侵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信息污染和骚扰,另一种是噪音、强光、烟气等污染。如果影响轻微、短暂,权利人可以通过相邻权、健康权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如果危及正常生活,造成情绪低落、长期失眠、心理焦灼,甚至诱发精神疾病、恐怖情绪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拿起安宁权作为武器,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异常侵袭或非道德影响。这一类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少见,但影响极为恶劣。有了《民法典》,再发生非道德侵袭事件,安宁权就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可靠而有效的保护。

当然,安宁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存在。一般来说,安宁权必须恪守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不得排除合法、正当干预。比如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有关部门进行公共安全检测、父母正常行使管教权时,义务人都应配合、协助、容忍,不得以安宁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