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身边案例

小张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好友小李使用,小李在驾车去火车站接亲戚的途中不慎与对面驶来的电动车相撞,导致骑电动车的老马受重伤,经送医救治,老马共花去医疗费12万元,认定伤残等级为10级。处理事故的交警认定,这起事故是因小李驾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小李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受害方老马向驾驶车辆的小李索赔,但小李却认为,虽然是他驾驶的汽车出了车祸,但车主是小张,应该由车主承担对老马的赔偿责任。因商议不成,于是,老马将车主小张、驾驶员小李、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车主小张与驾驶员小李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老马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普法讲堂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小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小张不应当和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内对受害方老马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驾驶人小李负责赔偿。

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使用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而导致交通事故,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