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德二年(964),在赵普的建议下,宋太祖下诏,命令各州每年所收田租、商税,除了留在州中用于日常开支外,其余的货币一律送往京师。次年三月,太祖又重申了这道命令。从宋太祖连续两年下诏来看,这一政策落实得并不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大宗贸易中越来越依赖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可是作为货币的现钱太笨重,运输携带极为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社会上出现了飞钱业务。在京经商的商人,可以将大量现钱交给节度使的进奏院,或交给京城富商开办的连锁金融机构,然后拿着进奏院或富商开出的票据,到相应的藩镇取款办事,这种汇兑业务就是飞钱。
开宝三年(970)五月,宋太祖在开封开设便钱务,规定商人可以将现钱交给国库,然后由便钱务发给票据,商人凭票到各州府取款。由于此前宋太祖的两道“乾德诏令”,已经使地方财税全部以留州名义挂在朝廷名下,这就为便钱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样,国库不断吸纳商人的货币,而各州府以留州名义虚报截留的货币却被商人兑换走,地方的货币变相流入朝廷的国库。
为了“收其精兵”,宋太祖也做了大量的铺垫工作。早在建隆二年(961)五月,太祖便下诏,要求藩镇提升那些骁勇善战的精锐士兵的个人等级。这道诏令获得了广大藩镇的积极响应。因为藩镇登记的精锐士兵越多,就越有理由截留更多的财税,从而就越有财力雇佣更多的士兵,供养更多的军队,然后对抗朝廷。
乾德三年(965)八月,太祖终于公开了自己的真实目的,发布了开国以来第一道收编地方精兵的诏令。收兵令要求藩镇将精锐士兵送至开封,由朝廷的军头司负责拣选,符合标准的就留下补入禁军,不符合的就退回藩镇。由于有了四年前的准备,朝廷早已掌握了藩镇精兵的实际人数,使得藩镇无法瞒报。就这样,全国的精锐部队被征集到首都开封,藩镇军队走向衰落。
失去实权的节度使
落实三大纲领,其实只是“收权”。那么,又该如何保证收回来的权力不再失去呢?还得靠制度。首先是地方行政权。虽然宋太祖用朝官知州、知县取代了节度使,但还是担心知州权力过大,因而又设立了通判。通判地位在知州之下,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俨然是一州的二把手;通判还对知州有监察权,俗称“监州”。二者互相制约,都难以一枝独大。
宋太宗在罢废支郡制度后,又将全国划分为15个路。历经演变,路级机构逐渐形成主管财政、司法、监察的转运使司,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主管救济、水利、茶盐等的提举常平司,以及主管军事的安抚使司。四个路级机构互不统属,甚至连驻地、辖区都不同,它们互相监察,互相牵制,有效防止了地方割据的死而复生。
与收夺行政权和财政权相比,收夺地方兵权后,一个更直接的问题浮出水面:地方部队消失了,谁来维护地方治安和边镇安全?既然厢军不行,就只能靠禁军。太祖晚年,随着宋朝疆域的扩大,禁军兵力增长至19.3万。对于这近20万禁军的使用,太祖采取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是内外相制。太祖将十万禁军驻京,十万禁军外派地方。一旦京师生变,各路兵马就能联合起来,讨伐不臣;而一地一州的禁军,又不足以发动颠覆天下的兵变。第二原则是更戍法。屯驻在地方的禁军每隔一两年,最多三年,就要更换一次驻地,或者调入京城修整。更戍法换兵不换将,这样既能保证将领长期驻守一方,熟知地利风俗;又能防止士兵与将帅结成根深蒂固的私人效忠关系,从而降低地方叛乱割据的概率。
没有实权的节度使,从此失去了往日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