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不算利润最高的生意。南宋初期,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赶着行在卖酒醋。”这里的“行在”就是临安(今杭州)。由于开酒店最赚钱,因而临安酒店林立,时人有“青楼酒旗三百家”之说,其中不乏小贩经营的小酒店。即便以下层人民为主要顾客的所谓碗头店,利润率在50%以上也相当正常。
利润率如此,而小贩由于本钱小,资金周转往往很快,一旦经营商品适销对路,当然能获得更高的利润。
决定小贩收入的第一因素是利润,而政府的税收又对其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宋朝的商税有两种:对经过收税点的过往商贩收取的税称“过税”,税率2%;对店铺与城镇摊贩收取的税为“住税”,税率3%。另外,对于少数特定商品,政府要收取10%的实物作为抽税,但应税商品在抽税后不再征收过税和住税。表面上看,过税税率较低,但由于相同货物可以在不同关卡重复收税,因此实际过税往往高于住税。
各项加起来,商税有时超过了商品价值的10%。学者程民生在《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对各地的商税做了统计,得出全国户均商税额为467文。
不过,宋朝发生重大灾害时,政府对商税的征收都要加以斟酌,视情况减免特定商品的税率,如宋宁宗嘉泰四年(1204年),因临安府大火,烧毁房屋无数,急需竹木建房,朝廷下旨:凡官民与贩及收买竹木等与免收税两个月。
宋室南渡后,对于米谷、茶盐、柴炭等生活必需品,不分常时与非常时都免除商税。日本着名学者加藤繁认为:“在宋代商税政策中,应该承认有着不使威胁人民生活的精神和重农主义。”
像武大郎这样的小贩,不大会去经营那些抽税商品,并且由于本钱小,无法承接长途贩运的业务,一般只在市镇内或相距不远的几个市镇。
而《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不得无故在离城五里外向过往商人收税,违者杖责八十。所以,小贩所承担的过税微乎其微,3%的住税和少量过税负担对他们的收入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宋朝的商业政策也影响到后世,明朝的商税税率就极低,仅“三十而取一”,多收即属违令。
到16世纪后期,很多地方更是停止征收商税,像浙江金华这样商业繁荣的地方,万历六年(1578)全县仅象征性地征收了不足白银7两的商税。
在这样的政策氛围中,明清时期的小贩自然不乏致富成功的例子。明朝温纯写的一篇墓志铭中就描述了明朝的一个小贩一步一步发家成为大富豪的经历:“伯子,吾三原一良贾也……稍长,小贾邑市,已贾吴鬻布,有天幸,家日起,已贾淮扬,治盐荚。”
在宋朝,贪官污吏作为个体多重收税的例子也有,但从整体情况看,宋朝官府非常在意税收对商人的负担,很注意避免“商人亏本,少人行贩”。宋朝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商业经营的保护者。
从宋太祖开始,就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朝廷规定:“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之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同时,还对因税务监官购买商人物品致其亏损的行为“致饶减税钱,各计所亏,准盗论”,从而避免了税务官员以权压人,侵夺商人利益。
为了避免官府勒索商人,王安石变法在推行市易法时,朝廷又颁行“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行对官府的供应,各行按获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度缴纳免行钱之后,官府所需物资不再向各商行摊派。
这样,官员便无法利用特权强索商人财物。而获利润多的商人多交免行钱,又限制和削弱了大商人勾结权贵垄断市场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保护了中小商人的利益。
随着宋朝政府保护商业活动和商贩利益的各项措施的实施,小贩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他们开始有了做官的机会。
《夷坚志》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忠训郎王良佐,居临安观桥下。初为细民,负担贩油,后家道小康,启肆于门,称王五郎。”一名小贩竟靠着卖油使一家人过上了小康生活,还进入官场,位列三班。这在宋朝以前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