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像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一样,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永远不会尽善尽美,总是存在种种缺陷。因此,社会公众对于这套系统会有很多抱怨,最常见的就是腐败和懒政问题。
相比而言,法官懒政问题值得我们专门进行探讨。为什么?因为在很多社会公众看来,司法系统存在一个严重的痼疾——拖延症。在很多人看来,拖延症的病因是法官本身懒政不作为,处方则是通过各种举措敦促法官勤于本职工作,尽力为社会服务。
在很多外行人的眼中,司法拖延症在各国法律实际运作中的病情都非常严重。
2014年,有新闻报道显示,美国联邦法院有一万六千多个案子拖了三年还没有判决。两名负责司法管理事务的高级官员表示:对于这种现象,除了嫌弃,也没有什么办法。由于美国联邦法官身着黑色法袍,有人甚至为司法拖延现象发明了一个短语——“黑袍综合征”。
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如此。早在1979年,就有学者研究发现,德国法官每年人均办案量是206件,只有英格兰和美国加州法官的1/5。可是,他们的人均财政开支却是最高的,由此得出结论:德国法官是发达国家法官里最为懒惰的。直到2014年,德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也只有218件,与1979年的206件相比没有太大差别。
其实,社会对于司法系统拖延症的抱怨并非新鲜事。早在1215年,英国着名的《大宪章》第四十条中就已经规定,国王不得“对任何人拒绝或拖延其应享有之权利或公正审判”,这明显是为了回应保护权利、加快审判速度的呼吁。而将近四百年后,在莎士比亚的经典戏剧里,哈姆雷特还在慨叹“法律的延宕”。直到今天,情况似乎也没有太大改善。
但在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追问:这个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如果一种现象长久存在,那就必然存在更为深层的原因。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少数法官的确非常懒惰,但是从司法系统全局的角度来看,拖延症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
首先,从各国经验来看,拖延症没有特效药;其次,从司法原理来看,拖延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从社会整体来看,拖延甚至颇有必要。
解决办法的尝试
首先,针对司法的拖延症,不同国家尝试过各种处方加以解决,但却没有取得特别好的效果。
比如,德国议会在2005年曾经试图通过一部法律,允许律师针对法官审案拖沓的问题提出“不作为上诉”。此种举措乍一听非常对症,但在现实中却引起了法官和律师的集体反对。德国法官协会表示:你以为是我们法官想拖,其实是客观情况不允许——案多人手少,情况复杂。结果,因为法律界内部种种反对的声音,这部法律不了了之。更有意思的是,2014年,德国有位法官因为结案率太低,被法院院长催促加快审案。这个法官转头就把院长给告了,说他侵犯了宪法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美国有一些州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申诉懒政法官。例如,《印第安纳州民事程序法》规定,如果法官听审或者律师提出动议30天之后,法官仍然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法官,俗称“懒法官规则”。然而在实践当中,这个条款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毕竟对于法官来说,一旦被申诉即面临内部处分的危险,因此他们经常会对提出申诉的相应律师“反攻倒算”,比如指责律师不当地批评法官的审判行为,违反律师职业准则,律师们甚至有可能因此被吊销职业资格。所以到头来,律师根本不愿意冒险提出此类申诉,现实中真正申诉“懒法官”的案例也寥寥无几。
相较于州法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审案时根本没有硬性的时间约束。曾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法官的波斯纳就指出:联邦法官“可以懒惰……可以出于各种考虑将一些本来几天或几个星期内就可以作出完美判决的案件拖上几年……还是可以保住自己的职务”。其原因在于,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任职,除非出现重大问题,法官不可能丢掉饭碗。美国国会自然也不会给联邦法官规定硬性的审案期限,否则即有干涉司法之嫌。
其实,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使用的办法是较有成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后的六个月,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可延长;二审则更短,只有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还曾经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严格限制审理期限的延长。
当然,有利必生弊。加快审判速度的努力,同时使司法系统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一线负责审判业务的法官的工作负担变得极为沉重。很多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平均一天办两个案子是常有的事。可想而知,法官即使再能干,再想保证质量,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当百姓不再抱怨法官拖延,又会开始抱怨草草结案、司法不公——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懒政是因为法官懒吗?
为什么司法的拖延症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实际上,我们应该先反过来思考一下,懒政现象的成因真的是法官懒惰吗?
并不完全是。我们当然无法排除部分法官的懒惰行为,然而从结构性的角度来看,司法拖延其实是内生于司法系统的“痼疾”,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为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特征就是“慢”。
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系统的最大期待是公正审判,而这就要求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受理的案件。就这个角度而言,所谓“懒政问题”,其实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