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年来,法律为女性做了什么?(2)

到了第二个阶段,在解决了女性主体性地位问题后,政治和法律存在着对女性的“二次发现”或“重新发现”,开始更加关注女性自身的特殊性,“差异”代替“平等”,成为这一阶段的关键词。

女性和男性在人格和尊严上一律平等,这不仅成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也为联合国人权宪章和文明国家的宪法原则所确认。然而,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层面,男女有别,这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看不见的女性》一书中,英国作家、记者卡罗琳·克里亚多·佩雷斯指出:这个世界曾经习惯性地忽视女性的特殊需求。

举个例子,办公室标准温度制定于20世纪60年代,仅仅参考了年龄40岁、体重70公斤的男性。而由于女性代谢率比男性低35%,因此现行的办公室温度对女性而言偏低,这就是为什么女性会抱怨空调开得太冷。

因而,在推动女性权利保障的后续行动中,法律开始认可这样的一个事实:对女性的尊重,不是“把女人当男人对待”,而是“给女人以女人的对待”,也就是,法律必须发现和承认男性和女性之间客观存在诸多差别,并且基于这种差别采取不同的对待,设置不同的制度。

在性别因素最为突出的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在关注男性视角的同时,也强调用女性视角和方法看待问题。

比如,在家庭暴力的认定方面,基于女性相对细腻的情感感受,法律突破了传统的基于肢体殴打的暴力范围,开始将基于语言的暴力以及情感冷漠的暴力纳入考虑范围;

在离婚的问题上,考虑到女性在怀孕和哺乳等特殊时期,身体和心理承担着更大的压力,更需要外部支持,因此法律规定男性不得在这一“母亲艰难时刻”提出离婚;

在堕胎这一女性问题上,就在几天前,法国议会以绝对多数的压倒性优势,投票同意将女性的堕胎权写入了宪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女性堕胎权入宪的国家。

在与性别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女性特殊性的关注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比如,女性生育子女,为国家和社会承担了责任,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从休假、津贴、医疗等各方面设计了对应的保障制度。但是,在休假方面,如果产假只针对女性,就会把女性独自承担照顾婴儿的现象合法化,而这本身是不公平的。为了改变这种情况,1974年,瑞典用性别中立的“育儿假”取代了只针对女性的“产假”,是世界首创。在瑞典,伴侣双方分享480天的带薪育儿假,且政府给男性选择多休假的家庭提供奖金。

再比如,在职场性骚扰问题上,男性视角和女性视角的差异,会使得何为“性骚扰”的认定产生巨大分歧,从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的发展趋势看,法律基于女性的角度和地位提出的新解释,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预防和惩治性骚扰成效提升,职场文化对女性也更加友好。

在刑事法领域,法律加大了对拐卖妇女这种突破人性底线和为文明社会所不容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在强奸、猥亵等受害者多为女性的犯罪行为中,何为“违背妇女意志”,何为“严重危害后果”,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中,司法机关也越来越强调从女性的视角出发,考虑女性被害人在特殊情景下的感受,从而做出既符合法律意图、也体现受害者感受的公正判决。

另外,拥有婚姻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须考虑配偶感受而随时获得性满足,因此在一些国家的裁判中,婚内强制性交也可能构成强奸。同时,司法机关在性侵案件的处理中,在惩治作恶者之余,也越来越强调对受害者的救济,尤其是心理伤害的恢复问题。

电影《阮玲玉》中有一段场景,在聊到女性独立和男女平等的话题时,一个男导演说:“女人站起来了,我们男人就要被打倒了。”阮玲玉说:“世界这么大,容得下女人,也容得下男人。”小到家庭,中到国家,大到世界,都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男性和女性的和谐相处,是一切幸福生活的前提。

从法律的角度讲,认可彼此的平等,看到彼此的差异,男女携手,相互尊重和相互关爱,我们就有可能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