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在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部工作。虽然进公司晚,但由于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他年年都被评为销售部优秀职工。这也让原本牢牢占据销售部优秀职工之位的孙某感到不满。孙某心胸狭隘,经常在邓某背后捣乱,两人因此结下了梁子。单位领导考虑再三,将孙某调走,安排他在仓库担任保管员。
春节前夕,邓某接到一笔金额高达十万元的订单。他欣喜若狂,立刻来到仓库,打算尽快发货。没想到冤家路窄,这时仓库里只有孙某。为了尽快发货,邓某还是将领导签过字的发货单交到孙某手里。孙某看了发货单,冷冷地说:“仓库里没有这些货,你还是等几天吧。”邓某觉得孙某是在说谎,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转身离开。
在回寝室的路上,邓某遇到了在生产线工作的同乡刘某,他向刘某说了刚才的遭遇。刘某听后立刻说:“邓哥,姓孙的那小子骗了你,不瞒你说,你要发的货,我们这些天生产了不少。”
邓某生气地说:“这个姓孙的,太不像话了!”
巧的是,邓某吐槽的时候,孙某正好从旁边经过。听闻此言,孙某就和邓某打了起来。这一幕正好被单位领导看得一清二楚。
单位领导从刘某那里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对孙某进行了相应的处分。孙某本来心情就不好,现在更加恼火了,他觉得一定是邓某因为自己没给他发货,所以才向领导告状。自己被处分,全是邓某害的。
当天晚上,邓某回寝室休息,就在他准备开门时,忽然感到肩膀一阵钻心的疼。回头一看,只见孙某拿着一个啤酒瓶,恶狠狠地说:“姓邓的,你死定了!”说罢,他就将啤酒瓶砸在了邓某的头上。
邓某赶忙用手捂住头,没想到孙某又将邓某推倒了,他坐在邓某身上,用力向邓某挥拳。邓某大声呼救,闻声赶来的同事立刻将孙某控制住,并将邓某送到医院。
邓某住院期间,单位领导去看望过他,但除此以外也仅是给邓某发放基本生活费。伤愈出院后,邓某先是起诉了孙某,然后又找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认定自己是工伤。
虽然法院判决孙某需要赔偿邓某的各项损失,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没有同意认定邓某是工伤。理由是邓某被孙某打伤,与其单位无关。发生纠纷的时间在晚上,地点在员工寝室楼,况且邓某当时并非在履行职务,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邓某一纸诉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自己是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接到订单后,迅速到仓库联系发货,孙某却谎称无货,邓某是在了解事实真相之后与孙某发生冲突的。晚上,孙某打伤邓某,也是因为孙某产生了误会,并激化了矛盾。因此可以肯定,订单发货问题属于诱发因素,所以法院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故事中的邓某被孙某打伤,明显是基于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故尽管从责任上看孙某脱不了干系,但工伤性质也不能否定。